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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每星期五須將會員消費之積分(EP電子分數)、應入帳款,連同「積分日報表、售貨單(Invoice)」統籌整理,以便計算各項花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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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須提供商品型錄、照片、品牌、規格、單位數、會員價、有效期限、產品內容說明書、使用說明書給于甲方掣作網頁時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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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上項所提供的說明、圖檔、內容、品質,必須與實際行銷商品相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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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當收到訂單後須于48小時之內將貨品依甲方所指定的送貨地址寄出
(簽收回條) 須于5日內送達
協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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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當甲方會員每次消費達$US100以上時
,須按指定地址免費送貨服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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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|
將該貨品批號、送貨單編號(須有運輸公司資料)、隨貨發票、請款單以電子郵件/傳真至協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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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|
不得借故延遲送貨,因而損及消費者權益及甲方商譽者,乙方須負責善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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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. 乙方公司權益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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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可發展個人組織,獲得組織積分(EP電子分數)并算產生獎金利益,依市場計劃為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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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經乙方代售至少50張卡的會員,後續再到本公司之其他
協合商店去消費所產生的積分EP電子分數將與乙方分享部份至少獎金25%。(依据本公司獎金制度計算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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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乙方公司對外營運中,非本公司之會員所產生之利潤歸乙方公司所持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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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可依甲方公司「電子商務、一人百貨」的概念,自行聘任講師發展組織。(若有需要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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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享有區域性之保障,但必須每月達成積分150.EP
電子分數以上的業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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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只要是通過乙方的網址進入本公司的協合商城,消費所產生的積分EP電子分數,就是與乙方並算獎金,該會員也是成為乙方的永久會員,如果該進入者已經是
協合卡會員,則本項利益就不屬於乙方所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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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. 終止合約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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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終止合約之一方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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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不論甲方或乙方提出終止合約申請,須經另一方同意,并完成交接、處理清楚帳款,在一個月內完成結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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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.
未經甲方公司同意之前,乙方公司不可將本合約的一切權益私自轉讓予他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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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. 以上經雙方同意,若有法律訴訟問題之糾紛,依
K.L
法庭為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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